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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维权法宝
2010-08-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关键词:试用期

  合同不足三个月不能有试用期

  案例:今年3月,陈女士经某食品公司的面试、口试、笔试后,该公司表示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8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觉得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不保险,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他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关键词:违约金

  炒老板鱿鱼不付违约金

  案例:2004年12月,陈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4年12月至2009年12月。双方约定:“员工经过培训后,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3个月工资收入的违约金。”2007年3月,陈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认为,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仲裁委裁决陈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很多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者可以“潇洒”地走人了。《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像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者有竞业限制的协议外,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案例:大学毕业后,马某和张某同时进入沈阳一家通讯公司从事营销工作,由于张某是与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马某是与主公司下属的一个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所以张某拥有了公司正式员工的身份,而马某只能算一名劳务工。

  一进公司,张某的基本工资就是每月2000元,而马某只能拿到1200元。到发年终奖金的时候,工作业绩更好的马某只象征性地领到一点钱,而公司却发给张某1万多元。不仅如此,张某还能享受各种很高的福利待遇,而这一切,对马某而言都没份儿。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

  【解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多项权利,包括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获得劳动保障;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知道自己被派往什么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以及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还有就是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是“二等公民”,他们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得受到歧视或实行差别待遇。

  化解劳动者三大困惑

  ■困惑一:单位尽说好话,新员工分不清单位是好是坏。

  支招:员工最好先从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该单位总的情况,在试用期从员工、协作单位中进一步了解情况,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困惑二:每每输官司,就是缺证据。

  支招:员工注意保留相关资料、材料非常重要。遇到特别的事情,适当记录并留下资料,今后可能有用。

  ■困惑三:保职位还是要权益,进退两难。

  支招:最好从长计议,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时机向单位提出。对于屡屡侵害员工权益的单位,可以毫不留情地通过仲裁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

  识破用人单位的八大“花招”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要求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但继续从事原工作,改变劳动关系的主体和用工形式。

  2、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寻找各种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是变更用人单位主体,由集团公司的其它子公司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4、清退临时性用工,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律解聘,而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的权利往往受到侵害。

  5、一些用人单位开始大量使用离退休人员,尽量规避劳动保障制度设定的义务。

  6、能够对外承包的业务和工作,尽量承包给劳动者,以承揽合同关系取代劳动关系。

  7、劳动合同订立后,不按照规定由劳动者持有一份,以图让劳动者“维权无凭”。

  8、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持观望心态,仍未及时依法使用临时性编外人员。

  特别提醒: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超时,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

  ●只有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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