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合同 > 正文
解除劳动合同对付的经济补偿金
2010-08-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判人员的;

  6、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7、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8、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9、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0、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

  11、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

  1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 ,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3、 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4、 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