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013-06-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随着市场主体日益明晰和利益关系的多样化,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下面给您介绍劳动合同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
目前,全国城镇从业人员2.6亿,其中单位就业1.14亿人,灵活就业5000万人,个体工商户5515万人。在单位就业人员中,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十个百分点。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为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30%左右。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二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滞后,现行法律没有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有力的处罚措施。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解决劳动争议时经常缺乏有力的凭据,劳动者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维护。因此,必须在劳动合同立法中解决部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同时明确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解决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二)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三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等5省都在10%以下。这一状况,已经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劳动合同立法时要重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许多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职工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严格设定试用期的使用范围,并且规定比较详尽合理的试用期方面的制度,是劳动合同立法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四)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技术人才和生产骨干,不是从提高待遇,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入手,而是通过设定约定高额违约金,致使劳动者无力赔偿来变相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与此同时,劳动法对约定违约金条款过于原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当前就业环境很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近年来,劳务派遣发展迅猛,各种劳务派遣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许多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现就业。但劳务派遣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突出。如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等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将本单位自有职工解雇而空出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还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必须规范劳务派遣问题,明确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条件,允许使用劳务工的行业、岗位范围以及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职工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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