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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工作有什么补偿
2014-0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继续工作的职工可以获得什么补偿吗?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工作有什么补偿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问】

  2011年6月,我在网上投放简历求职,不久便接到一家科技公司负责人的电话,让我去面试。过了几天,他通知我已被聘用,并办理了入职手续。上班后才知道,该公司正处于筹建阶段,2011年8月公司注册成功,当月与我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我跟领导提过两次续签合同的事,他们说你先干着吧,后来公司一直没跟我签合同。今年1月6日,领导称劳动合同期满,春节后就不用来上班了。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哪些补偿?

  【答】

  1、《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科技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在2013年8月31日到期后,应该在一个月内续订,否则根据该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赔偿。

  2、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你可要求公司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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