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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免责吗
2014-08-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并书面声明,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上述不利后果。由于劳动者自愿不签合同的声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某公司新招录的少数员工,因怕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员工被公司催急了,就出具一份声明:“本人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与公司无关。 ”由于用工紧张,加之有员工自愿不签订合同的书面声明,该公司就没有再强求了。

  那么不签劳动合同,该公司将面临哪些风险或责任?如果这些员工主张相关权益,该公司能否以员工的声明而主张免责?

  说法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用工,将要承担较大风险或责任,主要包括:

  (1)未满1年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每满1个月就应支付双倍工资,最多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应在1年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愿签订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1个月或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不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满1年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应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在1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就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负有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4)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可见,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上述不利后果。由于劳动者自愿不签合同的声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利后果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代价很大。因此,遇到员工不愿签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解释清楚法律规定,依法在1个月内签订。对仍然不愿签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样就可避免上述一系列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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