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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被判令支付双倍工资
2015-10-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10月20日电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无意外情形,公司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10月20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一起因此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某交易公司向原告林某支付双倍工资11120元。

  林某系交易公司女职工。2008年1月1日起,双方共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 30日。劳动合同约定,林某在交易公司的综合市场服装大厅从事夜岗值班工作。2013年2月,林某因综合市场拆迁停止工作。2013年5月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终止劳动关系,交易公司继续为林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未书面通知林某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9月16日,交易公司通知林某到其下属的农贸市场报到,接受新的工作安排。2013年9月18日,林某到农贸市场报到后,对交易公司安排的保洁岗位不予接受。至此,双方未能就工作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林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除对其他事项提出请求外,主要请求仲裁委裁决交易公司支付其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二倍工资 11120元。2014年8月25日,仲裁委在对其他事项裁决基础上,裁决交易公司支付林某2013年6月1日至9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3513.14元。

  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要求交易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被告交易公司辩称,案涉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能就原告林某工作岗位协商一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我公司主观上并非不愿意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林某原工作岗位因拆迁不复存在,调整岗位成为客观现实选择。2013年9月18日后,林某拒绝接受新的工作安排,导致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不能继续,仍主张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例外。通常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固定期限合同届满前30日通知签订,至迟于届满后1个月内签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后,被告交易公司继续为原告林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而林某本人并未书面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故交易公司应当至迟于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林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因综合市场拆迁,双立当事人未能就林某的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但交易公司一直未通过程序与林某明确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争议仅仅表明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尚无法确定,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林某要求确认其与交易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应当予以支持。

  两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被告交易公司却不与原告林某签订相应合同,应当承担法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民事责任。林某要求交易公司支付其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工资标准,林某实际停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要求交易公司支付林某11个月二倍工资 11120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保险箱”

  点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都予以放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敲条文内容不难看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二个条件:1、双方同意;2、连续工作满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第82条的规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三个方面新规定:一是只要条件符合,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单方决定。二是可签订的情形由一种扩大到三种,即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三种情形。三是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尽管法律对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普遍认为受11个月的制约,否则对企业显失公平,亦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本案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原告林某主张的双倍工咨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不意味着绝对地上了“保险箱”,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仍可辞退员工。一是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可实行经济性裁员。三是劳动者因病不适岗、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产生时,用人单位可采取无过失性辞退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因综合市场拆迁,导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交易公司与员工林某又未能就岗位变化达成一致意见,交易公司完全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及时实现合同的解除,从而避免惩罚性工资支付。

  本案的发生告诫人们,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更好地依法经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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