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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进同一家公司能否约定试用期?
2016-02-2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有没有试过在一家公司辞职之后,几经波折后还是应聘前公司。那么同一家公司,劳动者第二次入职时候,公司能否再次设置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他们是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前后进入同一单位两次试用是否违法?

  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这对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具有积极意义。但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法律对试用期的设置有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实是有前提的,即指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而劳动者离职后,其工作技术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单位未必完全掌握,所以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他认为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虽然单位可以再次设置试用期,但不等于单位解除试用期职工就不需要理由支撑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里首先单位要有合法和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应尽量严密、完善,具有操作性。一般招工条件不能替代录用条件。

  其次,用人单位要事先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既可在《员工手册》等劳动规章制度中针对岗位要求规定录用条件,也可在劳动合同中对某一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或录用后,有义务向劳动者明确“录用条件”,并留有相关证据。

  第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之前要有具体的考核行为,绝不能过了之后再做出,即解雇通知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有效送达给员工本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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