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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2016-05-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问:

  我自2011年1月起在某公司任业务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去年下半年开始公司业绩下滑,老板以我不胜任工作为由跟我协商提前解除合同,我同意提前解除,但要求公司给我支付经济补偿,老板不同意支付,我就继续在公司干着。今年年初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让我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我又提出经济补偿问题,老板说合同因到期终止没有任何补偿。请问公司的这一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的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便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仍然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其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按照你介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老板向你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都应当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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