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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违约金支付的法定标准
2017-03-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案例:

  小刘2008年1月到某软件公司工作,公司与之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期协议,由公司出资36000元派小刘到美国接受2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小刘培训后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赔偿公司全部培训费用。小刘打算在8月1日申请辞职,是否必须赔偿全部培训费用?

   解答:小刘不必赔偿全部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对服务期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小刘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赔偿金。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规定,到小刘8 月份辞职时,他已经履行了4个月的服务期义务,他依法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把这四个月分摊的部分扣除,即小刘不需要全部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只需赔偿32000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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