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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有哪些
2017-03-2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我国,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实法律都是赋予了他们一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当然,针对不同的主体,法律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不同。下面,小编将区分不同的主体,告诉大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即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但有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实践中,不管是哪一方当事人,要想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则的话解除行为就是违法的,那么此时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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