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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2017-05-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很多企业有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会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就可以规避劳动法自由录用和辞退职工。实际上单位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会潜在很多风险,如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支付补偿金等。

  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只是这种劳动关系的书面约定。没有熟么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法证明,没有熟么合同同样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要平工资单等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要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外,在预防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有效控制用工成本上同样陷于被动。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如果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则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接触劳动关系。另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何种原因,也无论是何方终止,均需要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存在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而言,合同到期如果员工主动不续签而终止,则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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