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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告
2011-08-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收入的再次分配环节,具有社会共济的性质,注重公平,体现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价值观。《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实现人人参保,使人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局决定今年6-12月份在自治区本级及拉萨市集中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请未参保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已参保单位中的未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务必在7月31日前主动到社保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一律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联系电话: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普布次仁 0891-6868230

  拉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延伸阅读:劳动保险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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