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中国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正文
上海生育二胎新政策2013
2013-11-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是由劳动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第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三、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四、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五、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