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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新调整
2013-11-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2013年11月1日施行的《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做了哪些新调整呢?包括调整享受待遇条件、调整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申领待遇时限,下面,劳动法网小编给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调整享受待遇条件

  原办法: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

  新办法:将参保并连续缴费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

  第二、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1、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有调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人工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

  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

  2、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有调整

  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600元;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有原来的1800元提高到2200元;

  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28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

  3、新增可支付医疗费

  新《办法》新增了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4、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变化

  调整后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第三、调整申领待遇时限

  申领时限从原来的产后或术后3个月延长至产后或术后1年,以方便参保人员(特别是回乡生育的新温州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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