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新办法》对产假有何规定?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那么,新出台的《办法》对于产假有何规定呢?我们一起看下文!
女职工产检需要支付工资吗?
《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经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产假可以休多久?
在产假方面,《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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