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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解雇劳动关系归属成疑案例
2010-07-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8名来自农村的打工者,3家关系错综复杂的企业,引发了一起颇为特殊的劳动关系归属纠纷。自称雇主的贞明公司不被员工们认可,而曾经写下担保书承认劳动关系的禄象公司又矢口否认。关键中的关键,就是双方从未有过书面合同。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市第二中级法院资深法官乔蓓华表示,像本案这样因为没有合同而引发纠纷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了不小的比例。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设置了更严厉的处罚,她预计,新法将促使更多的单位切实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

  【案情追溯】

  A.要求体检却遭解雇

  赵旭辰(化名)来自河北农村,1997年来沪打工,受雇于上海晶龙水晶雕刻厂。2002年10月,他和厂里其他7名员工应晶龙厂法定代表人赵某要求,前往禄象公司上班。2004年4月,禄象公司的一名职工被查出矽肺病,于是,全体职工来到市疾控中心进行体检。此时,体检表上的单位栏却填成了“上海贞明水晶加工有限公司”。

  2004年8月初,当他们再次要求禄象公司做职业健康检查时,公司却否认与他们有劳动关系,认为他们是贞明公司的员工。

  为此,张某等人将禄象公司、贞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和禄象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给予健康检查、恢复工作、补发工资等。法院一审支持了他们的诉请,两家公司不服,又上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对承办法官乔蓓华来说,像这样因为没有书面合同而引发纠纷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了不小的比例。但和大多数案件中单位都尽可能撇清关系相比,本案中的贞明公司却十分积极地承认赵旭辰等人是自己的员工。

  B.无书面合同维权难

  通过调查走访,乔蓓华法官这才弄清了几家企业之间的复杂关系。赵旭辰等人最初工作的晶龙厂是一家集体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禄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贞明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较少的小公司,而禄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既是禄象公司股东之一,又是贞明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说,本案涉及的三家企业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

  通过现有的证据可以看到,赵旭辰等人始终在禄象公司的所在地工作,公司为他办理暂住证时,所登记的“在沪单位”也是禄象公司,工作期间还发放了上岗证。在有职工被查出矽肺病后,禄象公司向赵旭辰等员工出具担保书一份,明确赵旭辰等人属于禄象公司员工。

  但贞明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在2004年5月起为赵旭辰办理了综合保险及外劳力用工手续,欲以此证明赵旭辰等人是该公司的职工。他们还提出,2004年2月之后,原告的工资是他们发放的,并拿出了签收单。

  乔蓓华对这些证据有自己的分析:“职工提供的证据比较明确,而贞明公司所述办理综合保险及用工手续,这是公司单方就可以完成的,无法推定对劳动关系从禄象公司转移到贞明公司已与员工达成了一致意见。而且当初既然办理了这些手续,贞明公司完全可以与职工签订书面协议。”

  至于工资,由于始终是由禄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以现金形式发放,签收手续也是由他们保管,且公司方在仲裁和诉讼期间提交过两方相同月份的工资单复印件,一张有抬头,一张却没有。因此,合议庭认为,职工们质疑当初签收时单据上并没有公司名称,这一质疑有其合理性。

  C.法院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乔蓓华法官表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协商一致,并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但用工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使得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劳动者处于弱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在用人单位,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就拿本案来说,这些工人既没了工作又要准备诉讼,有人已经8、9个月没有收入,生活陷入了困境。为了尽早查明案情作出判决,乔蓓华和合议庭成员加班加点,在分析、对比了大量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法院当庭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禄象公司、贞明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这些劳动者与禄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他们从事的是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他们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赵旭辰等人与禄象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恢复该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付工资,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为他们做体检。

  乔蓓华介绍,今年1月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应签而不签书面合同设置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她预计新法将促使更多的单位切实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她同时也提醒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权利义务,才能最切实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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