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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理由竟是要价太高
2011-01-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问:“我在某企业打工,工资一直在磋商中,劳动合同也一直没签,就这样我干了半年多。最近企业以我要价太高为由开除了我。因为没有谈好工资标准,企业说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给我,这合法吗?”

  答: 法律人士认为,企业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第82条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以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的双倍给员工开工资。

  另外,企业违法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企业还应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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