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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究竟该什么时候提出签订?
2011-02-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林女士于10年多前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一开始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2008年9月,公司与他们这些工龄较长的老员工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近两年,由于身体原因,她断断续续地请了一段时间的病假。她细细一算,就算扣除病假期间,自己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满10年了,已经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了。她想公司也是懂劳动法的,再说也没有什么理由不和自己续订无固定呀,于是她便继续病休在家。谁知去年8月底,在家病休的她接到了公司人事部的书面通知,称她的合同即将到期了,由于她还在医疗期内,因此公司将顺延她的合同到医疗期满。几天后,林女士打电话给公司人事部,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但人事经理表示,要研究后再决定。

  又过了几天,公司打电话通知她,说不同意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位说不通,林女士只得四处咨询,希望知道究竟该怎么办?

  可是一番咨询后,她却糊涂了。因为有人认为,由于她没有在合同期内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的要求,而且单位通知在前,故她已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了。也有人认为,林女士还在顺延期,单位也没有给她退工单,还按月发给她病假工资,所以在此期间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要求也不能算晚。究竟哪种说法是正确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难看出,劳动者如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主动向单位提出。但一定要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吗?如果在医疗期、哺乳期、鉴定期等顺延期内提出就一律无效了吗?记者也感到困惑。包括在操作上还有好多问题有待明确。有专家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职工只要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都不算晚,职工未在合同终止前提出,就一律算作废的说法不太合理。更为关键的是,法律规定的争议时效为1年,现在好像被压缩到合同到期前的一段时间里去了。

  为了保险起见,专家建议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一律书面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保留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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