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名员工为何齐齐起诉老东家,且看争议焦点揭内幕
饶阳县博达凸轮轴有限公司日前被51名旧员工起诉,起诉的员工前阵子刚被饶阳县博达凸轮轴有限公司炒了鱿鱼。在这一场司空见惯的解雇游戏中又蕴含了什么新鲜原因呢?在这场解除劳动关系的争夺战中,争议焦点又是什么?
争议之一:此“博达”与原“博达”是什么关系?
法庭上,被告方代理律师反复强调诉讼主体错误,称“职工起诉的被告与原博达凸轮轴厂不是一个实体。原凸轮轴厂系国有企业,而本案被告饶阳县博达凸轮轴有限责任公司是新设立的一家民营企业,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主体和市场经营主体。”
被告方提出,“原告方职工错选了维权方向,其在本案中的权利应在法定仲裁实效内向主持改制的原凸轮轴厂上级主管部门申诉解决……据此,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请求。”
对此,职工方认为,被告博达凸轮轴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国企博达凸轮轴厂改制而来。根据法律规定,原国企的债权债务应当由被告博达凸轮轴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劳动债权属于民事债权之一,应当得到保障。本案中,因企业经营状况等原因,造成职工被通知回家待岗,企业改制时未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被告未提供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职工方在法庭上出示了两份证据,第一份是饶阳县经济发展局《关于凸轮轴厂股份制改造的意见》,该文件上对于企业改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承接原企业职工,并确保职工社会保险不断档。”但是事实却是,企业在改制承接这些职工后,既没有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份证据是劳动仲裁委依法从被告公司调取的《仲裁调查工人基本情况表》。该证据也证实了原告方的职工与被告博达凸轮轴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之二:追缴社保费有无诉讼时效?
对于职工要求的由被告补缴待岗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一诉讼请求,被告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对此,职工方代理律师、河北太平洋律师事务所蔺艳军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蔺艳军律师提出,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主体为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均无权放弃社会保险费用利益。据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不应受到诉讼(仲裁)时效的限制。只有如此认定,才符合诉讼时效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
争议之三:企业原因造成职工待岗改制后没有劳动关系?
据介绍,起诉的51名职工中,有37人是企业改制前就被放假回家待岗的。他们在起诉中称:“由于被告企业原因,至今不能为原告提供工作岗位。截至目前,被告单位未对原告进行安置,大量拖欠原告待岗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导致原告生活困难,社会保险无法兑现。”
而饶阳县博达凸轮轴有限公司则称,这37名职工中有7人在改制时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当庭出示了有7名职工签字的证据。但是,7名职工对此并不认可。他们提出,企业只是通知他们领取几百块钱,并没有告知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其他的待岗职工,企业方则坚称“企业改制后,没有与企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也未在企业上过班,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企业改制,职工们都称毫不知情。几个职工代表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时说,企业改制从来没有公告通知,更没有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1993年进厂参加工作的全民固定工刘庆卯说:“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我们回家待岗,期间没有待岗生活费,各种社会保险等也不给缴纳。在待岗期间我们多次找企业要求安排工作,可是厂里总是以暂时没有岗位,不缺人手等理由推托。难道企业改制了就和我们没有关系了吗?就算解除劳动关系也要有个说法吧。”
热点文章点击
- 01工伤赔偿标准2015
- 02工伤认定的情况、申请时间
- 03病假的天数是怎么计算的
- 04最新劳动仲裁申请书
- 05辞职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