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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性骚扰遭解雇 公司不服被裁决支付赔偿金
2011-07-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男员工涉嫌对女员工性骚扰,公司将该员工解雇后,却收到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该员工经济赔偿金15030元。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赵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被告赵某任职期间,有多名女员工向公司反映,被告经常向公司女员工讲述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

  原告在经调查后确认,赵某多次在各种场合向公司女员工讲述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已经构成法律规定的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员工进行性骚扰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为此,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赵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赵某经济赔偿金15030元。

  现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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