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解雇辞退 > 正文
双方为买卖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011-09-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被告人高某承揽了一项房屋拆迁工程,并组织原告仕某等建筑工人进行施工,高某与工人商定由个人自行携带拆迁工具施工,并约定两种报酬支付方式:一种是每拆除并刮净一块砖得5分钱;第二是拆下的旧砖归工人自己所有,但每块要向高某支付差价5分钱。原告仕某选择后一种,在施工过程中仕某拆迁方式不当,导致右腿被过梁砸伤,共花去医疗费8700余元。仕某向高某索赔,高某以二者为买卖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为由拒赔。后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系自行携带工具施工,拆下旧砖归自己所有,而且每块砖要向高某支付差价5分钱,高某此外不支付任何劳务报酬,相当于仕某购买高某的货物,因此二者应为买卖关系。原告为了多拆几块砖,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不合理的拆除方式,导致腿部被过梁砸伤,其责任应由原告自负。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仕某在被告高某承揽的拆迁工地上从事劳务活动,接受被告的监督、指示,以每拆下并刮净一块砖挣5分钱或者以给付被告差价而获得旧砖作为劳动报酬,被告分别以支付金钱或收受差价给付实物的方式支付报酬,报酬的支付方式不同并不影响雇佣关系的认定。原、被告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应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损伤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雇佣关系的认定有四个要点,一是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或书面);二是雇员是否获得报酬;三是雇员有无提供劳务;四是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指示、监督。其中后两项内容在雇佣合同关系的认定中往往存在决定作用,有些雇佣关系虽然未订立合同,雇员也不能提供报酬支付的证明,但凭借后两项即足以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承揽的拆迁工地从事劳务活动,接受被告的监督、指示,以每拆下并刮净一块砖得5分钱或者给付被告差价而获得旧砖的方式作为报酬,符合雇佣关系存在的要件,因此,原、被告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至于原告要工钱还是支付差价而要旧砖,是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雇佣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有三点:(1)雇员必须不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自然人;(2)雇员是在执行雇主安排的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3)雇员已经实际遭受了人身损害。因此,本案中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原告系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建筑工人,施工方式不当,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导致自身受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