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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学历 劳动合同可解除吗
2011-09-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回放】

  H公司最近发现,公司的翻译李小姐不能胜任翻译工作,翻译中几次出现严重错误。经查,翻译李小姐提供的北京外国语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资料是虚假的,但H公司已与李小姐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H公司认为,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李小姐欺骗了公司,公司可以辞退李小姐。

  李小姐认为:虽然学历证书是假的,但我的水平不假。既然合同已经签订,单位就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要解除劳动合同,她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公司能解除李小姐的劳动合同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李小姐为了达到与H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谎报自己具有研究生学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李小姐的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李小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尽管李小姐强调自己“学历是假的,但水平不假”,但这不能成为其欺诈的理由。H公司以李小姐“采取欺诈行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于法有据的。即使李小姐去劳动仲裁申诉,也不能得到支持。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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