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解雇辞退 > 正文
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案
2012-03-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祝某于2007年1月1日通过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担任办公室文秘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另外根据每月企业的销售业绩给予奖金。

  合同期满后,企业与祝某续签了2年期合同。去年年底双方合同期满,企业决定不再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祝某便向企业提出要求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企业只同意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祝某几次要求企业被拒绝。于是,祝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3个月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祝某认为,本人2007年1月进入企业工作,2009年年底企业不再与本人续订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自己在企业做了3年工作,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有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现在本人做了3年,企业应该支付3个月经 济补偿金。

  企业则认为,祝某在本企业工作是3年,现在是企业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双方于2009年年底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合同支付经济 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起开始,之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就是说,企业只要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祝某提出的要求企业不予同意,希望劳动 仲裁部门不要支持他的请求。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按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除双方约定,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祝某自2007年1月 1日进入企业工作,于2009年年底,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祝某要求企业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但企业 应该支付祝某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仲裁委员会最后作出裁决,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祝某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否要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合同,而劳动合同终止时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 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也就是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现在企业与祝某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只要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