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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职工因泄密遭解聘不违法
2015-09-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女职工“三期”也并非违规的保护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清清楚楚,只要劳动者违反了十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下为你介绍相关例子。

  案情介绍

  这位女工叫严女士,2003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西安某科技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当软件开发技术员。上月中旬,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签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她当时就懵了。依稀记得《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先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诉讼,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为其主持公道,让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对她的请求均予以驳回。她感到很失望,伤心之余,她想到了工会。

  原来严女士是负责该公司软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正在负责对某个新开发的软件性能进行测试工作。而与严女士最要好的一个朋友,则是另一家同行公司的软件测试员。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严女士无意中将自己新做的软件测试情况说了出去,她的朋友将她说的情况默记在心,回到单位向老总做了汇报,老总听后立即对开发的软件作了技术性能修正。在今年春季的一次软件招标会上,严女士所在公司的软件落选了,而中标的正是她那个朋友所在的公司开发的软件。看着上百万元的合同被竞争对手签走了。公司在分析落标的原因中,得知是严女士透露了公司软件开发的试验数据造成的。因此,公司领导层根据公司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解除严女士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专家分析

  虽然《公司保密制度》是家法,但它没有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且是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在全公司公布实施的,公司职工人人都知道,严女士也是清楚的。何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都有明文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严女士无意中透露出了公司研发软件的性能数据,使公司在软件竞标中落败,上百万元的经济合同泡了汤,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考虑到严女士已经怀孕在身,公司没有追究严女士的泄密责任,已经是对严女士的法外照顾,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驳回严女士的请求,也是有法可依的。虽然严女士已经怀孕在身,在“三期”之内,两者权衡之后,公司解除严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知识拓展:

  本案例是一个有争议的特例。严女士已经怀孕四个余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又都明文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就是根据后者的规定,裁决、判决严女士败诉的。这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女职工“三期”也并非违规的保护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清清楚楚,只要劳动者违反了十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告知劳动者,知法、学法并科学地用法,才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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