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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件打工 劳动者离职索赔遭拒
2015-10-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者为找到合适的工作而提供虚假证件,入职后被公司发现,公司虽然未对其作出处理,但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后以此为由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却被告知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案例——提供假证件找工作劳动关系无效

  老王是一名有着二十多年工作经验的老电工,已经到了快退休的年纪,由于此前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工资,老王只好另寻出路。但毕竟年近花甲,老王应聘了几家公司都无果而终,在老王一筹莫展时,他的电工证也到了换证时间,然而找不到工作,换证又能如何?

  无奈之下老王找人给旧证做了手脚,又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两证显示他的年龄小于50岁,凭借这两张证件,老王以娴熟的技术进入某热能技术公司。但过了不久,办假证的事情暴露了,公司看到老王一把年纪生活不易,也就让他继续上班,但没有再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次年,老王与公司发生争议,不得不离职。离职后老王觉得委屈,便以公司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付他两倍工资差额。但经过调查,老王使用假身份证和假电工证应聘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属于无效劳动关系。

  说法——利用虚假身份入职属欺诈行为

  劳动者入职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劳动者使用他人或者虚假身份证的情况,有的是伪造年龄,有的伪造户籍地,还有的年龄、户籍地等都伪造,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触犯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记者邀请了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的马律师对其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劳动者利用虚假身份入职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利用虚假身份入职的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欺诈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认定,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后,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5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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