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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使用假文凭入职遭解雇
2015-11-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双方对簿公堂。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房产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给姚女士至其哺乳期满。

  抄袭引发学历真伪质疑

  三年前,姚女士手持湖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到广州市番禺一家房产公司(以下简称番禺房产公司)应聘,在职位申请表上填写了对应内容后同时表示:本人谨此声明,……如若提供任何虚假资料,本人愿意接受解职处分而无需补偿。2004年9月30日,姚女士和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任职人事部副经理,合同期到2005年8月31日,月工资9000元。

  2005年1月27日,经双方同意,番禺这家房产公司提前和姚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将姚女士推荐给广州另一家房产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房产公司)任职人事部经理,待遇和劳动合同到期日不变。

  入职后,姚女士在这家房产公司的内部刊物上以抄袭的方式发表文章,引起单位对她学历真伪的质疑。2005年8月,湖南大学档案馆和广东省教育厅先后证实,查不到姚女士持有的学位证书有效性的合法依据。

  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确定姚女士用假文凭入职后,广州房产公司在同年8月3日向姚女士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明确告知姚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并于8月23日与姚女士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而这时,姚女士已怀孕三个月了。姚女士遂提出仲裁申请。经天河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广州两级法院审理,广州中院昨日上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两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姚女士任职期间,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姚女士在此期间怀孕,广州房产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维系劳动关系到姚女士哺乳期满。

  对于工资待遇问题,法院考虑姚女士是用欺诈手段进入广州房产公司,而且从2005年8月24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就再也没有为广州房产公司提供劳动,法院认为广州房产公司应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姚女士发工资到2007年2月11日,于是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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