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关于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工作的通知
作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京劳社服发〔2005〕46号 】 颁布日期:2005-4-14 执行日期:2005-4-14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2003〕 16号)的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的通知》(京办发〔2004〕7号)的安排,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程,切实减轻企业承担的医疗保险事务性工作,解决退休人员就医后报销难的问题,经市劳动保障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起,三年内基本实现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5月起,开展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选择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工作。参加此项工作的企业和社保所由区县劳动保障局确定。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事先制定工作预案,要以市劳动保障局下达的指标为底线,完成此项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落实 工作条件,做好对有关企业、社保所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社保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本着自愿、方便的原则,做好退休人员选择报销地点的组织与确认工作。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各社保所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六、退休人员选择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后,其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仍由原企业负责。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业务操作程序和时限要求,依照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社会化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5 号)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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