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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2010-06-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6年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以来,涌现出一大批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对推动我市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劳动标准;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健康发展,经市第二十七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认真总结两年来我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评审办法,保证创建活动的质量,由过去开展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审表彰,调整为市和区县开展两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审表彰。通过达标、创优相结合的创建方式,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组织开展两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活动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下简称市三方)每年在各区县评选基础上筛选100个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授予“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今后,对获得“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的用人单位不再进行复验。

  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下简称区县三方)要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京劳社资发〔2006〕13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制定评审办法,对符合标准的单位授予区县“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应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用人单位申报区县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应向注册地的区县申报。

  三、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标准

  (一)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劳动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有序。

  (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时管理制度、休假制度。

  (四)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未违法使用童工。

  (六)工会组织健全;用人单位能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七)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能够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八)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操作性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九)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评选前三年内,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未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

  (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企业管理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评选前三年内,未发生因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用人单位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未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创建标准

  (一)园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

  (二)园区内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三)园区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具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条件的专业园或园中园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未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推荐、申报、评审程序

  (一)区县推荐的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原则上需从各区县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中产生,由区县三方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推荐,经市三方向社会公示后审批。

  (二)中央在京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直接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申报程序、报送材料和评审程序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6〕77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条规定执行。

  (三)中央在京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也可经企业集团、总公司审核后,直接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推荐,经市评审委员会初审,市三方向社会公示后审批。

  六、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复验事项和评审程序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6〕77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执行。

  规模较大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可以对其中的专业园或园中园单独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单位。

  七、表彰激励

  被评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用人单位,包括2007年度和复验合格的2006年度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自评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起有关获奖信息汇入北京市企业诚信系统;评选先进单位、模范职工之家以及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评选劳模和优秀企业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八、撤销条件、程序

  被命名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后,在两年内,发生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创建标准之一的或伪造事迹、弄虚作假的,经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被命名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后,发生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创建标准之一的或伪造事迹、弄虚作假或经复验不符合创建标准之一的以及未进行复验的,经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九、推荐、申报、评审时间

  (一)自2008年起,各区县的评审工作应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区县三方会议办公室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推荐单位报送市三方会议办公室。

  (二)自2009年起,中央在京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三方会议办公室。

  中央在京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推荐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三方会议办公室。

  (三)市三方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协调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经三方会议批准,授予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5月28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8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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