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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职责的通知
2010-08-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京人社劳发〔2009〕18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健全我市调整劳动关系机制,经北京市第三十三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通过了《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职责》,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从组织上制度上切实加强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作用,维护我市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附件: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职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总 工 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职责

  一、建立辖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落实市、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议定事项。

  二、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和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标准的基本情况,把握调整劳动关系的动态,协调解决调整劳动关系矛盾和问题。

  三、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落实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劳动标准,监督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指导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具备条件的街乡通过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为用人单位平等竞争,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五、建立区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调解处理劳动争议

  六、及时协调、处理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劳动争议,准确掌握涉及稳定和全局的劳动关系矛盾,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七、指导辖区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活动,负责组织用工3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创建“双百双规范”单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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