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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工作意见
2010-08-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京社保发〔2009〕60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实时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规定,现就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在《社保卡》发放范围:

  (一)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中的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

  (二)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社会化退休人员、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无业居民与老年人;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学生儿童。

  二、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按照1%比例缴费的农民工暂不在《社保卡》发放范围。

  三、根据本市《社保卡》门(急)诊就医实时结算工程的实施进度,社会保障卡集成服务商(即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卡服务商)按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安排与要求,将制作完成的《社保卡》送达到相关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

  四、为方便参保单位和区县社保中心,对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参保单位,可由卡服务商直接将《社保卡》送达到参保单位,送达前区县社保中心应通知参保单位指定专人接收;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通知其限时到区县社保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届时,参保单位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信中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五、考虑到集中发放《社保卡》需要一定时间,区县社保中心应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场地妥善存放与保管《社保卡》,同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好《社保卡》的集中发放工作。

  六、无论是将《社保卡》直接送达到参保单位,还是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发放单位与领取单位均应严格履行《社保卡》的交接手续。

  七、为提高发放《社保卡》的效率和准确,参保单位签领《社保卡》时领取相应的《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简称:《回执单》)(见附件)。《回执单》是按参保人员姓名汉语拼音字母的顺序进行排序,且与包装箱(袋)中卡片排序一致。

  八、为便于发放《社保卡》,对制卡人数较多的参保单位,区县社保中心可通过《北京市社保卡管理系统》为其导出《单位发卡明细表》的电子版信息。参保单位依据《单位发卡明细表》可快速查找到《社保卡》在某个包装箱(袋)中的排序位置。

  九、参保单位应指派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社保卡》发放工作。凡领取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要在《回执单》上签字。与本单位仍存在劳动合同(工作)关系,但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代为签字领取。

  对因调离(含转(升)学)、死亡等原因,《社保卡》不能发放到具体参保人的,由参保单位按照《回执单》标注的未领卡原因选择性地用“√”表示,未发出的《社保卡》做退回处理的准备。

  十、参保人员领到《社保卡》后,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上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有误,参保单位需在《回执单》的“信息有误”栏内标注,同时将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社保卡》的信封上。

  十一、参保单位完成本单位《社保卡》发放工作后,应尽快将《回执单》的第一联以及因故未发出的《社保卡》,一并送达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

  十二、区县社保中心应认真核验参保单位上交的《回执单》是否符合要求。对参保单位上交的未发出的《社保卡》,要依据《回执单》上的标注,以人为单位进行核实清点,无误后,双方履行交接手续。

  十三、卡服务商适时到区县社保中心索取参保单位上交的《回执单》和未发出的《社保卡》,进行相应整理工作。

  十四、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客户服务热线“96102”(简称:卡热线)咨询或直接到本市任意一个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简称:卡网点)查询本人《社保卡》的制卡与发放情况。对经咨询或查询确认《社保卡》可以发行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卡网点办理《社保卡》申领手续;凡委托他人代办领取《社保卡》的,代办人需同时携带本人和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卡服务商应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做好提供集中发放《社保卡》的相关服务。安排与调配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区县社保中心做好发放《社保卡》的工作。

  十六、发放《社保卡》是实现本市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实时结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社保中心、参保单位、卡服务商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在发放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

  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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