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地方法规 > 北京地方法规 > 正文
关于核对200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2010-08-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京社保发[2009]40号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第十六条规定,现就参保单位与参保职工核对上一年缴费记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9年5月31日前,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邮政机构将参保人《2008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寄往参保人。

  二、参保人在收到对账单后,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对2008年度缴费记录进行核对。

  三、对账单只用于对上一年度参保人缴费信息核对之用,参保人对所核对信息如有异议,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由参保人所在的参保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四、若参保人与参保单位对缴费基数有争议,应于2009年10月30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投诉、举报。

  五、为使参保人全面了解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在对账单中同时提供了2008年度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信息,并可参照养老保险的核对方式办理。

  特此公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