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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进一步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通知
2011-08-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现就征地养老人员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可以选择按照征地劳动力办法参加“镇保”。

  二、现由各区县,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单位(以下统称“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不含《暂行办法》实施后已选择征地养老的人员),经与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选择按《暂行办法》参加“镇保”。

  1、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选择参加“镇保”的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2、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后,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征地养老人员中,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选择参加“镇保”后,在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生活费,以及医疗待遇按《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后,低于原征地养老医疗待遇标准的部分,由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负责解决。

  4、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办理时间,由各区县政府和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确定。

  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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