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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就业证失效和合同续签续签问题
2010-11-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根据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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