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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华就业的基本条件
2010-11-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首先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其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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