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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大陆就业有关规定?
2010-11-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根据1994年2月21日原劳动部发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的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以在内地

        就业并受相关法律保护。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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