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可随意“挣外快”
2010-12-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小编有个朋友能力很不错,在一家外企当跟单员,嫌钱挣得还不够多,周末又到一家香港公司当客服,想多挣点外快。不过她说最近听人说好像劳动者不可以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这下她可苦了,立马跑来找小编支支招。那小编就给大家分析一下吧。
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管理关系,劳动者的工资、档案、人事等关系均具有惟一性,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该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因此,双重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在全日制用工情形,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不宜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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