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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规范法官形象
2010-1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第八十条 基本要求

  (一) 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

  (二) 加强修养,严格自律;

  (三) 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中明确规定,法官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规范》对法官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规范》提出,法官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规范》明确,法官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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