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辞职事宜
2011-01-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有辞职的权利。法官要求辞职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自收到辞退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辞退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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