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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签合同是合法的?
2011-02-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职工张某应聘到单位后,工作了不到1个月即离开,因此,他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2009年10月23日,张某通过招聘方式进入山东某担保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2009年11月21日,张某离开担保公司。2009年12月5日,张某以担保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双倍工资为由,诉至劳动仲裁部门,要求担保公司支付2009年10月23日至2009年11月2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部门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担保公司不服,诉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9年10月23日至2009年11月2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在1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张某在担保公司工作未满1个月即离开,此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担保公司没有违法之处,因此,张某要求双倍工资,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判决:担保公司不予支付张某2009年10月23日至2009年11月2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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