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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小常识
2011-04-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职工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退休:

  (1)男性年满60岁,女工人满50岁,女干部满5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已达到退休养老条件的职工可享受什么样的养老待遇?

  答:(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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