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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求职工交保证金于理不合
2011-05-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问:我进一家公司后,要求交3000元保证金,该公司给我写了收据,说辞职时可以退,但我怕到时拿不到。请问我拿收据告该公司有用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你的叙述,目前你应该已经交了3000元保证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以向你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你公司限期退还3000元保证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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