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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适用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2017-02-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我国,虽然有明确的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但是,相对而言,劳动者仍就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其合法权益仍就易受到损害。劳动者维权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法律上有哪些须知呢,相信这还是大部分人不了解的,接下来,小编将为您解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四、劳动关系从何时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六、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七、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八、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十一、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3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采取三种维权途径:一是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十二、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O%的工资报酬。

  十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五、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的工资报酬;

  一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一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六、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十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十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十九、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14条、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十一、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十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只要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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