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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09-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县级以上政府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三)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政策的实施效果。

  (四)鼓励各类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免收费政策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对创业孵化园区给予税收、房租、融资等各项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劳动者境外就业的办法。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已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已达到展期期限的失业人员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仍有贷款需求的,鼓励经办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创业支持衔接贷款,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有效衔接。

  各省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省财政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政策由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对2007年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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