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工时休假 > 正文
加班费14万、经济补偿金3.3万
2011-08-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2008年2月17日于某到青岛某制衣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后被任命为研发部经理。2011年3月25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于某同意并随后将工作交接完毕。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工作期间节假日公司安排于某照常上班,但未予安排补休。于某要求公司给付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公司仅同意给付1万元,于某不同意。

  【委托】

  2011年4月15日,于某到所咨询董学明律师,董学明律师热情接待了于某。董律师分析认为:

  一、于某于2008年2月入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于某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迟要在2010年2月前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就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

  二、工资期间,公司安排于某照常上班,但未予安排补休。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加班费148478元。

  三、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于某也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三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33244元(月平均工资9498.3元)

  四、公司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应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到潍坊社会保险处。建议于某在办妥社会保险关系后再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2011年4月2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董学明律师协助于某将社会保险关系从即墨市社保中心转移出来。

  2011年4月26日,董学明律师到即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即墨市劳动仲裁委予以受理并立案。

  2011年5月18日14时开庭。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