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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担忧产假延长就业更难
2011-11-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将女职工产假增至14周,并规定了相应的产假待遇。对于征求意见稿,不少女职工表示欢迎,不过也有许多女性表示担忧。

  张某是郑州市某慈善机构的工作人员,28岁的她属于晚婚晚育,按照规定本应享受半年的产假,可是只休了3个月,因为这是单位的“惯例”。“我们单位还算好的,民营企业的女职工哪有产假?更别提休够98天了。问题不是规章和法律有多少,而是有多少得到了落实。”她说,就是担心法律斗不过“私法”。

  “此规定利于事业单位的女性,对于企业单位的女性是一种隐性的伤害,更多的人为了饭碗不愿意生儿育女。”曾在郑州一家知名广告公司拿着3500元月薪的王美,因为要生孩子无奈辞掉了工作,原因就是单位没有产假。王美认为:“《保护条例》可能导致女性就业更困难。很少招女性,除了很有能力的。《保护条例》一公布,马上会形成企业招聘新的潜规则,一些企业可以在招收女职工时设置一些门槛,或者设置一些附加条件,这样女性就业更加困难。”

  采访中,也有许多未婚的女性担心,《保护条例》中关于产假工资、生育和流产医疗费用的条款,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对录用适龄女性更加谨慎,特别是一些小型单位和企业,会担心增加用人成本。她们希望国家能够在《保护条例》中对产假待遇的落实进一步细化,例如强制休产假、产假和哺乳期间不得随意辞退、产假工资应以自己上一年平均工资为标准发放等,使妇女权益更有保证。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吴丽君表示,在快节奏的今天,许多企业认为女职工休产假会出现“缺人”,影响其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认为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其实参加了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费用以及企业所说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都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只要国家对有利政策进行大力宣传引导,那时单位拒招未婚未育的女性还会强烈吗?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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