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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不等于加班工资,说了不能白说
2016-09-2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国庆长假结束,有些加了班的劳动者反映单位不会全额支付假期的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

  在我们享受七天国庆长假,与亲友团聚的同时,部分劳动者仍然坚守着工作岗位。加班报酬又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相关部门公布国庆长假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指出事后调休替代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不合法,提醒劳动者维权投诉,值得肯定。但是相关部门仅仅重申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对法律精神的重复和强调,并没有多少新意。

  《劳动法》已颁布16年,《劳动合同法》已于08年开始施行。有消息说,《工资条例》正在酝酿之中。不得安排职工超时加班、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实物不能抵工资,是重复了多少次的法律常识,劳动部门为何还一再提醒和强调呢?我看主要原因还在于,《劳动法》还不足以让用人单位敬畏,《劳动法》的执行力也并不强。劳动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希望用行政权威给用人单位戴上“紧箍咒”,而这个“紧箍咒”如果没有人念则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劳动部门自然就充当了这个念咒者的角色,可效果怎么样,还有待观察与验证。

  不可否认,这其中有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强的原因。但是,在就业难的现实语境下,员工与用人单位权利地位并不对称。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本来就有用人单位在找借口裁减人员,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了机关事业单位、高新技术行业与闹用工荒的单位,劳动者即使知道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违法,也不好意思或者说不敢开口找老板要法定假期与加班工资。再说,普通劳动者休息时间本来就少,工作已经够辛苦了,他们也没有多少时间与精力去找劳动部门投诉。曾有报道说,某企业两名工人私下谈论工资低、休息时间少,被单位开除。在掌握话语权的老板面前,对劳动者来说,法律条文中的加班费显得有点奢侈。还有消息说,《工资条例》因为有的单位抵制面临难产局面。

  因此,劳动部门除了提醒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以外,更应该创设让劳动者敢于投诉维权的舆论氛围与保障机制。一方面要把法律、政策宣传到位,法律、政策规定不仅要在媒体上发布,还应该深入工厂、车间宣传、提醒,让所有劳动者都知晓自己在法定节假日获得3倍加班工资的权利;另一方面,要主动出击,严格落实法规政策,到一线查处违规用人单位,并认真落实劳动者投诉,谁触犯了克扣加班工资的底线,不仅要敦促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而且要依法处罚,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投诉劳动者的情形做出周到的制度安排。让用人单位感到克扣加班工资不仅失去民心而且得不偿失。同时还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完善企业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的地位,让工会为劳动者说话,让劳动者有底气和平台与用人单位平等展开工资协商。

  总之,要维护好劳动者休假权利,让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口惠实至,相关部门不能止于反反复复提醒,而应该拿出实际行动认真执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改变保护劳动者权益“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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