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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如何理解
2016-11-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摘要:加班是职工常见的事情,加班有称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天数。

  加班是企业、事业单位经过一定的程序,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企业、事业单位经过一定的程序,要求职工在标准工作时数以外继续从事劳动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用职工的休息时间,因此,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为了有效地控制加班加点,我国先后多次发布劳动法规予以限制,《劳动法》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加班加点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

  第一种情况,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均衡组织生产和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就要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即加班加点工资。用法律形式和经济办法对加班加点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种情况,是《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企业的技术、设备比较落后,加之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原材料、劳动力配置、市场销售等都难以掌握,因此,企业有时确实难以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日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为了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

  这里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要与工会协商是赋予了工会监督的职能,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因为愿不愿意加班加点,最终要取决于劳动者自己。即使劳动者和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如果加班加点时数超过这一规定,即为违法,应视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种情况,就是《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即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理。它们是:(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种情况,属于非正常情况,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可以无条件的加班加点,既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劳动者不仅要自觉服从单位安排,而且应当积极参加。

  但是,不管在哪一种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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