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延长劳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017-03-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延长劳动时间,也称加班加点,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和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两种形式。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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