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过期作废合法吗
2017-03-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年假不休会“过期作废”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一般按自然年集中安排,不跨年度,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当年未休的假期,不能转到下一年度。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所以,如果年假不休,并不是年假过期就作废。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者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
本人月工资/21.75天(月计薪天数)×300%×未休假天数。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如果职工是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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