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工时休假 > 正文
年假如何计算
2017-03-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法律规定,工龄一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年休假,不过在现实的职场生活中存在带薪年休假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企业实践层面,有五个关键问题,需要为用人单位提个醒,以免因个人理解错误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带薪年休假适用对象的界定

  不少企业认为,试用期员工无权享受年休假、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不得享受带薪年休假。而根据《企业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并没有说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就是说,不管员工进入本企业工作多久,只要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享有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

  此外,这里的职工,说的就是一般的劳动者,不含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实习生。除此之外,还要排除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当然,对于刚刚踏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由于在进入企业之前没有工作经历,所以确实需要在连续工作一年之后才能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累计工龄的计算

  《企业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指的是员工在整个职业生涯中在各个公司工作的总时间。这一时间需要员工提供证据来证明。有些企业只认可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这是不对的。因为从全国来看,不是所有企业都缴纳社保,有些企业甚至连劳动合同都不签,一般来说,社保缴费记录、退工证明(离职证明)、劳动合同书等其他书面材料,只要能证明员工的工作时间,都可以作为依据。

  三、新进、离职等情形的年休假天数计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满足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企业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员工离职时,当年度未安排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其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此为明文规定,因此操作起来十分明确。

  但对于在年度内符合年休假资格的员工,或者当年度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或者20年的情形,法律就没有明文规定了。

  有企业擅自将在当年度符合累计工作1年的员工的当年度假期在整年度内进行折算。如员工在2011年6月入职,则员工在2012年7月累计工作满一年,满足休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企业根据其全年应享受的5天在剩余的日历天数中进行折算,算得2012年度可以享受2天的带薪年休假。

  而对于在年度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从5天转为10天或者从10天增为15天的员工,则直接进行前后分别折算。这种算法看起来很合理,也能解决员工在年底入职无法休完年休假的尴尬情况(对于12月29日入职,工龄满20年的员工,根本不可能在年度前休完15天的年假),但事实上却侵害了员工的权益。笔者认为,除非当地有类似的明文规定(四川省就有类似规定,具体可参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五点),或者在执行中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可,否则不宜如此操作。针对这种情况,有几种应对方式:一种,将新人入职放到元月,企业应尽量避免员工在12月中下旬入职。一种,晚休不如早休。按理说员工到了特定的那一天才有资格使用新增的假期,但是为了保证年休假,可以安排员工提前休完该年假,以避免休不完的尴尬场面出现。第三种,跨年度安排。由于跨年度安排需要员工同意,故在说服员工后,企业可以安排其在下一年年初休完。

  四、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方式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企业有统筹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安排员工休假本身同时也是企业的义务。然而有企业却错认为年休假应该由员工向公司提出申请,如果员工不申请,则视为放弃带薪年休假。其实,根据规定,只有当员工因为个人原因并以书面方式放弃休假时,企业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在其他情况下,应当由企业进行安排。

  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操作方式:

  1.由员工申请。这种方式虽然人性化,但是企业方比较被动。当发生员工休不完、没申请的情形时,责任还是在企业身上,风险仍由企业方来承担。

  2.由企业安排。这种方式较为生硬,但是无法律风险。实践中由企业在淡季安排集体休假,也有安排在节假日前后的,还有将带薪休假日分摊到每个季度甚至每个月要求员工休假的。

  3.两者结合。建议采取这种方式,即由现有员工申请或者由员工在每年年初作为休假计划,然后公司再根据员工的计划进行安排。等到下半年度,员工仍然没有休完年假的,再由公司提醒或者直接进行统筹安排。这种方式即兼顾了员工的心理,较为人性化,又能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少数企业的年休假天数远超法定带薪年休假。有人觉得这是好事,是企业福利好、人性化的体现,怎么会存在风险呢?因为法定带薪年休假全由法定,企业的假期是可以通过制度来自主确定的,如享受条件、休假方式以及没有使用完假期的处理等。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的话,将增加企业本身的风险。根据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企业如不区分开来,高于法定的假期也将按照法定带薪年休假执行。所以,我们建议企业能将法定带薪年休假与企业自身的假期做一定的区分,不仅是假期的定义,同时也包括休假的方式等。

  五、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基数

  法定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的,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里的日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法定,即员工在企业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企业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企业不能再通过制度来另行约定基数。另外,300%中包含正常工作的100%收入。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